体外诊断试剂的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
2019-07-12
在我国,大多数体外诊断试剂是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也有部分体外诊断试剂是按照药品管理的。按照药品管理的主要是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所有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均应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者备案,取得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体外诊断试剂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产品。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主要包括: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主要
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者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主要包括: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的表现形式
体外诊断试剂不都是液体,也有检测试纸等其他表现形式。
体外诊断试剂主要用于人体样本的体外检测,包括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命名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产品名称一般可以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酶联免疫吸附法、胶体金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
第一类产品和校准品、质控品,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
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前需要注册检验吗?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注册检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注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办理备案时,提交产品自检报告。
体外诊断试剂批准上市前需做临床试验吗?
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申请人能够提供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性评价数据的;
(二)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价能够证明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预期用途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预期用途一般是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其科学性和法定性,如“辅助诊断”与“诊断”、“早期诊断”、“筛查”、“治疗监测”、“个体化用药”(伴随诊断)等,同时在说明书上应标示定量检测或是定性检测,样本类型有何要求等。
产品预期用途必须与该产品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中的相应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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